

首先要了解什麼文件需要宣誓之前,我們必須了解什麼是宣誓官。宣誓官是由首席大法官根據1964 年法院法令第 11 條(Court of Judicature Act 1964)和 2018 年宣誓官規則(Commissioner For Oaths Rules 2018) 所任命的官員,負責核實文件的真實性和作出宣誓的宣誓人的身份和文件上的供詞。
因此宣誓官在核實文件的責任上是很大的,而且如果一旦宣誓人在宣誓書或文件上做出欺騙或虛假的陳述,未來將必須負上一定的法律責任。
而了解完了宣誓官的權利,那我們就來了解什麼是宣誓官能夠宣誓的國民登記局文件呢?
以下列表是部分宣誓官能夠宣誓的馬來西亞移民廳的文件:-
1.申請與馬來西亞公民結婚的外國公民簽證的法定聲明書
2.外國穆斯林女傭法定聲明書
3.永久居民遺失入國准證以申請馬來西亞護照的法定聲明書
4.申請放棄出入國准證,即放棄永久居民身份的法定聲明書
5.馬來西亞公民為其家庭成員(外國公民)作為擔保人在馬來西亞獲得簽證的法定聲明書
6.支持/保障兒童監護法定聲明書
7.外國擔保人的法定聲明書
8.未婚但卻同居至生子的法定聲明書(為了註冊結婚)
9.永久居民申請身份證明的法定聲明書
10.關於沒有雇主工作許可證的外國公民的法定聲明書
所以如果您有需要宣誓官的服務,可以諮詢宣誓官進行宣誓服務,謝謝。


